司法院院字第184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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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2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6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70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但书,关于所列各行为非受特别委任不得为之之规定,不过表明其权限与普通委任有别,并非谓上级审或再审,及关于强制执行等行为,应受委任事项,因在前已有特别委任之故,即可不必另行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