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4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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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 24.02.01 )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關於所列各行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之規定,不過表明其權限與普通委任有別,並非謂上級審或再審,及關於強制執行等行為,應受委任事項,因在前已有特別委任之故,即可不必另行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