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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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7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5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长于侦查后,认为应行起诉之案件,未经填明移送片,亦无足认为业已起诉之记载,自系不合程序。第二审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准用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