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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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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不动产所有权人将标的物出典于人后,依法虽有不得重典之限制,但所有权既未丧失,故于不妨害典权之范围内,仍得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至典权与抵押权在已实行登记制度之省分,均非登记不生对抗效力,若两者均已登记,自应以先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