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2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92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2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9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4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26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图利供给赌博场所之罪,本不以其场所为公众得出入者为要件,某甲意图营利,以其家宅供人赌博,该家宅是否合于上述之场所,乃属事实问题,若仅邀约特定之人在家赌博,尚不能谓系当然为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因之被邀入赌之乙丙,自亦不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