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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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9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4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268 條 ( 24.01.01 ) |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某甲意圖營利,以其家宅供人賭博,該家宅是否合於上述之場所,乃屬事實問題,若僅邀約特定之人在家賭博,尚不能謂係當然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因之被邀入賭之乙丙,自亦不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