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2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92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2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2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9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4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0 条 ( 19.12.26 )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第 9 条 ( 20.01.24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继母、嫡母,依民法第九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直系尊亲属,依旧法立嗣者,所后之母,亦为直系尊亲属,其子女对之提起自诉,应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