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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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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6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2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7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8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于侦查或审判中通缉被告,其追诉权之时效均应停止进行,但须注意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二)县政府受理刑事案件应否认为已经起诉,须视其诉讼行为至如何程度而定,不能为具体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