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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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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6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3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七条所谓阴谋,须有二人以上之协议。

  (二)甲奉命向乙侦查,佯以通敌相商,乙不知其伪与之谋议,既与双方均有犯意而相协议者不同,自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