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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7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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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7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7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7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保民共同筹办平粜之米款,如其平粜之目的,确系利益于公众,自得认为社会公益团体之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