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9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4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92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事参议院之参议、谘议,或为现役军官或为在部队服军人勤务之人员,依陆海空军刑法第五条之规定,均为陆海空军军人,如为普通刑事被告,在抗战期内,法院无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