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1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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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1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1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1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选任会计师或其他有计算技能之人清算账目,即系命行鉴定,因此所需费用,自应适用关于鉴定之规定,其嘱托公署或团体陈述此项鉴定意见或审查之者,亦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