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1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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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5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24 頁 | |
法院選任會計師或其他有計算技能之人清算賬目,即係命行鑑定,因此所需費用,自應適用關於鑑定之規定,其囑託公署或團體陳述此項鑑定意見或審查之者,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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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5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24 頁 | |
法院選任會計師或其他有計算技能之人清算賬目,即係命行鑑定,因此所需費用,自應適用關於鑑定之規定,其囑託公署或團體陳述此項鑑定意見或審查之者,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