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2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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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7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34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5、7 条 ( 22.12.01 ) |
公务员因受降级或记过之处分,非经过公务员惩戒法第五条、第七条所定之年限,不得叙进或进级,此项限制晋级之期间,不以原受惩戒处分之职务为限,纵有在年限未届满以前,升转他项官职,而原处分仍不失其执行之效力,铨叙机关须俟其年限届满以后,方能就其所升转之现职,依文官官等官俸表所定核叙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