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27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02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2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7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35 页 | |
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既明定依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终止契约时,应于一年前通知承租人,则自通知后计至民法第四百六十条所定之终止期,自须经过一年,方为合法。
←司法院院字第202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2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7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35 页 | |
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既明定依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终止契约时,应于一年前通知承租人,则自通知后计至民法第四百六十条所定之终止期,自须经过一年,方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