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3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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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7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4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对已贩入之红色毒丸,因被水浸湿,复借机改造,以便出售,是其制造行为,显为意图售卖之方法,系牵连罪之一种,应从较重之制造毒品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