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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6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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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6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6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0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65 页

相关法条:工厂法 第 56、57、58、59、60、61、62、63、64、65、66、67 条 ( 21.12.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一般工人招收学徒,现行法上并无禁止明文,自非不得招收。

  (二)一般工人携带之学徒,不适用工厂法第十一章之规定。

  (三)关于一般工人之学徒,现行法上尚未见有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