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07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0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族人对于祠内之权利,除该祠规约有特别订定外,不因拒绝参加修谱而受影响。

  (二)关于族中事务之决议,应依族众公认之规约或惯例办理,必依此项规约或惯例所为之决议,始有拘束族人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