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9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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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8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8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40、44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抢夺案件执行中,发见该案应由军事机关审判,经非常上诉判决将原确定判决撤销,谕知不受理,自得将该案件移送军事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