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9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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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9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9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业同业公会执行委员之辞职,应否照准,依商业同业公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须经会员大会之议决,故仅由执监联席会议决准予辞职者,该委员并不因之而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