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1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政府于公诉案件,兼有检察、审判两种职权,其行使两权之界限,依诉讼进行之程度定之,于诉讼正在进行中,经移转于法院管辖,则应否先之以侦查,抑应迳行审判,亦应以原诉讼进行之程度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