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0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0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5 页 | |
县政府于公诉案件,兼有检察、审判两种职权,其行使两权之界限,依诉讼进行之程度定之,于诉讼正在进行中,经移转于法院管辖,则应否先之以侦查,抑应迳行审判,亦应以原诉讼进行之程度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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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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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于公诉案件,兼有检察、审判两种职权,其行使两权之界限,依诉讼进行之程度定之,于诉讼正在进行中,经移转于法院管辖,则应否先之以侦查,抑应迳行审判,亦应以原诉讼进行之程度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