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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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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政府於公訴案件,兼有檢察、審判兩種職權,其行使兩權之界限,依訴訟進行之程度定之,於訴訟正在進行中,經移轉於法院管轄,則應否先之以偵查,抑應逕行審判,亦應以原訴訟進行之程度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