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12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1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1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01 页 | |
各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依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系由各该省属县市住民中,及该省文化团体、经济团体人员中选出候选人,由省政府呈送行政院转呈国防会议决定之,同条例第十六条复有现任官吏不得为该参议员之限制,至县参议会参议员,依县各级组织纲要丙项规定,系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之,均与修正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所载被付惩戒之公务员,以委任或荐任职以上为限之条件不合,即不得认为公务员惩戒法上之公务员,再各该会办事人员如属委任或荐任职以上阶段,自得依照该法予以纠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