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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1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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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1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1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1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0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人民自卫队官长尚非具有修正战时军律第九条之特定身份,其纵容部属劫掠秘不举发,自不构该条纵兵殃民之罪,惟此项行为,核与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包庇盗匪之规定相当,如该人民自卫队之组织,合于团防或有查缉盗匪职责之性质,并应依同办法第八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