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14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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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1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03 页 | |
人民自卫队官长尚非具有修正战时军律第九条之特定身份,其纵容部属劫掠秘不举发,自不构该条纵兵殃民之罪,惟此项行为,核与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包庇盗匪之规定相当,如该人民自卫队之组织,合于团防或有查缉盗匪职责之性质,并应依同办法第八条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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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1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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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自卫队官长尚非具有修正战时军律第九条之特定身份,其纵容部属劫掠秘不举发,自不构该条纵兵殃民之罪,惟此项行为,核与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包庇盗匪之规定相当,如该人民自卫队之组织,合于团防或有查缉盗匪职责之性质,并应依同办法第八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