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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4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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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31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国民兵团自卫队、后备队及区乡(镇)保队均与军队编制惩罚相同 (参照国民兵组织管理育实施办法大纲所附编制各表及国民兵役施行规则第六十八条) ,其队长及区乡(镇)保队队附,系由军管区司令部考训在部军官及备役干部派充,在训练服役期间,各该队队长及队附、队兵均应视同军人,如犯普通刑法之罪,应归军法审判。至常备队、预备队队长及队兵犯普通刑法之罪,应归何机关审判,已有解释(参照院院字第二零四零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