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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7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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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能否认为出口,应以私运银币之地,与敌人暴力控制之接近游击区域,其间曾否设有关卡或其他查禁物品出境之机关为断,如该地设有关卡或其他查禁机关,则其私运银币至上述区域,即系出口,应适用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