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8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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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5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7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不服下级法院科刑判决提起上诉,纵上诉审认原判决论罪无误,仅祇处刑失当,仍应将原审判决罪刑部分一并撤销改判,毋庸就论罪部份另为其他上诉驳回之谕知。

  (二)查改定货币政策办法第五款载,旧有以银币单位订立之契约,应查照原定数额于到期日概以法币结算收付之等语,此项办法业经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决议追认,交由国民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六日通令施行在案,是在法币政策施行前债之关系以银币定给付额者,不问当时银币兑换法币之价格与现时法币兑换铜币之价格有无高低,债务人均得照原定数额以法币给付之,债权人不得按当时兑价将银币折为铜币请求清偿,此与原系约定以铜币计算之金钱贷借得以法币按财政部所定兑价折合铜币偿还者不能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