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9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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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8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7 条 ( 24.01.01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1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排长据乙班长报告,发现漂流之竹木排,由甲率同乙及其他士兵捞取持有,经该竹木排所有人索还,设词拒绝,命乙变卖得价,依陆海空军刑法第一条第二项及第十五条之规定,甲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侵占漂流物处断,乙应论以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