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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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8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7 條 ( 24.01.01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1 條 ( 26.07.02 ) |
甲排長據乙班長報告,發現漂流之竹木排,由甲率同乙及其他士兵撈取持有,經該竹木排所有人索還,設詞拒絕,命乙變賣得價,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之規定,甲應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佔漂流物處斷,乙應論以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