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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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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6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8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三民主义青年团服务队,乃该青年团社会服务工作机构之一,依其订定各级团队社会服务实施计划纲要所载,原使该团员一律参加社会服务习知实际艰苦而设,并非依法令从事于公务,自不能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至调查粮食亦为该团队人员实习时服务事项之一,与办理社会公益事务不同,不问其著手调查粮食曾否受有县长命令,均不能以办理公务论,如该服务队队员奉谕调查粮食,对于人民借端恫吓,诈得钱财,除所犯罪名合于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应由驻在地有审判权之军事机关审判外,馀由普通法院受理,适用刑法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