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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9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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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6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中华民国战时军律第七条之罪,系指以妨害抗战之意图对于后方之安宁秩序为扰乱之行为者而言,来文所述情形,纵与后方之安宁秩序不无影响,如非出于妨害抗战之意图,除应成立其他相当罪名外,尚难论以该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