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22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22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2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2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8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教育会依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附表四之规定,固为同法所自称之自由职业团体,惟其他法令所称之文化团体,如依该法令之本旨可解为包含教育会在内者,仍不妨解为文化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