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22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22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2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3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9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没收敌货及罚金分配办法第二项第五款及第三项所称之执行出力人员,依查禁敌货条例施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系专指办理检查敌货出力之人员而言,执行检查事务之员警,如因参加检查敌货而办理出力,自亦包括在内,至其分配罚金成数如何,应由地方主管官署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