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32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23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3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9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25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2 条 ( 26.07.02 ) |
关于战地战区之涵义,业经军事委员会于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办一会字第九二○六号公函行之在案 (本院同年三月五日以训字第二二二号令部通饬) ,陆海空军刑法第二条所称战地,应以该函所载情形,定其范围。至来文所述案件管辖之如何区别,当系审判权之误,法院对于战地或战区之案件有无审判权,自应依各有关法令之规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