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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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9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25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2 條 ( 26.07.02 ) |
關於戰地戰區之涵義,業經軍事委員會於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辦一會字第九二○六號公函行之在案 (本院同年三月五日以訓字第二二二號令部通飭) ,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所稱戰地,應以該函所載情形,定其範圍。至來文所述案件管轄之如何區別,當係審判權之誤,法院對於戰地或戰區之案件有無審判權,自應依各有關法令之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