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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6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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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6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2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4284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永佃权佃租之增减,亦应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