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2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8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监督寺庙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谓由政府机关管理者,及第二款所谓由地方公共团体管理者,自系指政府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依法令或习惯由其管理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