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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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88 頁 | |
監督寺廟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謂由政府機關管理者,及第二款所謂由地方公共團體管理者,自係指政府機關或地方公共團體依法令或習慣由其管理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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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謂由政府機關管理者,及第二款所謂由地方公共團體管理者,自係指政府機關或地方公共團體依法令或習慣由其管理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