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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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0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0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9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一目之发货票,原指各业商店售卖货物成交后随货开具载列品名数量或价目之单据而言,中药店于售药时仅就原药方内标载该药价目,既与上开发货票有异,则其未贴印花税票尚难遽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