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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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1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35、920、921 条 ( 19.12.26 ) |
(一)典物被敌机炸毁全部或一部者,依民法第九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就灭失部分之典权,即归消灭,典权人不得向出典人请求返还该部分之典价。
(二)租赁物被敌机炸毁全部者,租赁关系即归消灭 (参照院字第一九五○号解释) ,承租人因担保其债务所交付之押租,如该承租人之债务业已履行,或虽未履行而其债务额少于押租额者,自得向出租人请求返还全部或一部,租赁物被敌机炸毁一部,承租人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终止契约者亦同,承租人如依同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灭失之部分请求减少租金,其交付之押租,亦得请求返还一部。至原呈所称之顶首当事人接受之意义如何,尚欠明了,无从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