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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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1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35、920、921 條 ( 19.12.26 ) |
(一)典物被敵機炸燬全部或一部者,依民法第九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就滅失部分之典權,即歸消滅,典權人不得向出典人請求返還該部分之典價。
(二)租賃物被敵機炸燬全部者,租賃關係即歸消滅 (參照院字第一九五○號解釋) ,承租人因擔保其債務所交付之押租,如該承租人之債務業已履行,或雖未履行而其債務額少於押租額者,自得向出租人請求返還全部或一部,租賃物被敵機炸燬一部,承租人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終止契約者亦同,承租人如依同條第一項之規定,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其交付之押租,亦得請求返還一部。至原呈所稱之頂首當事人接受之意義如何,尚欠明瞭,無從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