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3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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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2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8 条 ( 24.01.01 ) |
甲奉公署命令检获某商店应受行政处分之簿据,携存寓所箱内,该店东伙乙丙丁,因该簿被检获,于其商店不利,乃乘甲未回寓之际,向该寓所主人将该簿骗取到手,如有毁损隐匿等行为即应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