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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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2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8 條 ( 24.01.01 ) |
甲奉公署命令檢獲某商店應受行政處分之簿據,攜存寓所箱內,該店東夥乙丙丁,因該簿被檢獲,於其商店不利,乃乘甲未回寓之際,向該寓所主人將該簿騙取到手,如有毀損隱匿等行為即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