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37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3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中央军官学校教授刑法二年以上者,应认其有律师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所定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