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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7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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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中央军官学校教授
民
刑法
二年以上者,应认其有
律师法
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所定之资格。
分类
:
75%
中华民国31年8月司法院院字解释
194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