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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7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5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在中央軍官學校教授
民
刑法
二年以上者,應認其有
律師法
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資格。
分類
:
75%
中華民國31年8月司法院院字解釋
194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