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3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用医药品,关系军人生命或健康甚钜,自系包括于战时军律上所定重要军用物品之内。至该军律关于适用刑法总则一点,虽未定有明文,但依刑法第十一条前段,仍应在适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