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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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7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7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8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5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 條 ( 2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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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用醫藥品,關係軍人生命或健康甚鉅,自係包括於戰時軍律上所定重要軍用物品之內。至該軍律關於適用刑法總則一點,雖未定有明文,但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仍應在適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