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1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41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1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0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专为军事电讯而设之通讯兵团,其所存之军用电线,及其他之通讯器材,系军用品,亦属公有之财物,军人或公务员如在作战期内盗卖或窃取该项器材者,应分别适用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或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