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1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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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0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96 頁 | |
專為軍事電訊而設之通訊兵團,其所存之軍用電線,及其他之通訊器材,係軍用品,亦屬公有之財物,軍人或公務員如在作戰期內盜賣或竊取該項器材者,應分別適用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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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0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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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為軍事電訊而設之通訊兵團,其所存之軍用電線,及其他之通訊器材,係軍用品,亦屬公有之財物,軍人或公務員如在作戰期內盜賣或竊取該項器材者,應分別適用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