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1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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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0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37 条 ( 19.12.26 )
     强制执行法 第 14 条 ( 29.01.1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声请强制执行时,依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重行起算之时效期间,虽已届满,其声请亦非当然可予驳回,纵令债权人受确定判决后无中断时效或使时效不克完成之事,亦得由债务人依强制执行法第十四条提起异议之诉。